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執法素質,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測繪行政管理機關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并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辦人由測繪行政執法機關按本制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勇于負責;
(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
(二)政治、業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七條 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
(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據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
(四)依照本機關的法定權限并根據法定程序,帶領協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
(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辦理立案報批手續;
(二)負責辦理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證據登記保存報批手續;
(三)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材料按規定送核審機構核審;
(四)對本機關領導、核審機構提出的意見及時組織實施;
(五)負責依法向當事人辦理告知事項;
(六)聽取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七)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負責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八)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參加聽證,經本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允許,向當事人提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并進行質證、辯論;
(九)負責組織向當事人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督促、教育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負責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十二)負責所辦案件執法文書的立卷;
(十三)所在機關交辦相關事項。
第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取消其案件主辦人資格;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法、打擊報復或者故意放縱違法當事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
(五)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或者將收繳罰款據為已有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執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七)違反保密性規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規定辦案期限內,因辦案不力未能完成調查任務的。
(九)行政執法業務考試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主辦人情形的。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所在機關未采納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建議,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
(二)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主辦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
(二)在法定期限內的案件辦結率達100%;
(三)案件質量較優,年度內主辦案件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
(四)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新執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
(五)案件調查組內部團結協作,嚴格遵守辦案紀律的。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