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以下簡稱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貫徹公開、便民、高效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局測繪成果管理與應用司(以下簡稱成果司)負責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管理工作,并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供和國家測繪局測繪行政許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受理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與監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具體承辦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工作。
受理窗口統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請,并承辦說明、告知、送達等事宜。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涉密成果,應當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附件七);
(二)《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使用證明函》(附件八);
(三)屬于各級財政投資的項目,須提交項目批準文件;
(四)申請無償使用涉密成果,須提交相應機關的公函。
申請人首次申請使用涉密成果的,還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單位內部負責管理保密資料的機構名稱、人員姓名、聯系方式。
第四條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需要依法進行審批,是否屬于本機關審批范圍;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填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五條 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審核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審批的,或者不屬于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審批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窗口應當出具加蓋國家測繪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書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條 受理窗口根據審核情況,填寫《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附件一),在5個工作日內連同全部受理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審批機關審批。
第七條 管理處收到受理窗口報送的受理申請材料后,依照《暫行辦法》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進行組織審核,并根據涉密成果審批權限,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管理處承辦人員應當在接到受理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管理處負責人;
(二)管理處負責人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復核意見,報成果司領導;
(三)成果司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四)需報請局領導審批的,經成果司領導審簽后,報局領導審批,局領導在3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第八條 管理處承辦人員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反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應當依據審批機關的審批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制作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附件五、六),加蓋國家測繪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九條 受理窗口應當自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制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十條 依法需要進行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做出不準予使用審批決定的,應當在審批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遇有搶險救災等突發應急事件,需要緊急提供涉密成果時,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涉密成果使用審批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本程序規定執行,并建立責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應當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審批受理、補正、審查決定等行政許可行為的登記制度。制定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審查、送達、歸檔、統計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為保證時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過程中,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審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