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家測繪局網站 發布日期:2011-05-04 瀏覽次數: 字號:[ 大 中 小 ]
第一條 為了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主動快速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服務,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發揮測繪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所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申請使用和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本辦法。
申請用于預防、監測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以及災后重建等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時效性:及時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各種基礎測繪成果;
(二)安全性: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提供基礎測繪成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三)可靠性:所提供基礎測繪成果的范圍、種類、數量等應當與所需一致,各種相關資料應當一致;
(四)無償性: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無償提供使用。
第五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服務能力建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急提供和使用審批。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快速響應,積極做好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生突發事件;
(二)申請人為應對突發事件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
第七條 申請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服務,采用簡化申請程序的方式辦理。
申請人可先電話向相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再以加蓋本部門印章的傳真形式如實提交應急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的概況以及所需測繪成果的范圍、種類、數量等。
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4小時內完成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服務申請的審核與批復,明確并及時通知相關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基礎測繪成果不能滿足應對突發事件需求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說明,并提出有關應急解決方案。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時,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無償調用所缺的基礎測繪成果。被調用方接到調用方加蓋本機關印章的書面通知(傳真)后,應在8小時內(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準備好相關基礎測繪成果,并及時通知調用方領取。無正當理由,被調用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延遲提供。
第十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時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批復或者調用通知(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據相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電話通知),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一般提供期限為8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
第十二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到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領取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并同時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領用手續。
情況特別緊急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送達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經涉密網絡傳輸有關數據,以提高應急時效。
第十三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補齊基礎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和知識產權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并向相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測繪成果應急服務的效用信息。
因應對突發事件領(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五條 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拒絕或者延遲無償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審批、提供基礎測繪成果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或者擅自將所申請基礎測繪成果另作他用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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