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礎測繪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提供、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本辦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單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提供、使用辦法,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申請使用我國基礎測繪成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主管全國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測繪局支持和鼓勵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與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門建立共建共享機制。
第五條 提供使用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國家測繪局受理審批:
(一)全國統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國家重力控制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萬、1:25萬、1:10萬、1:5萬、1:2.5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國家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五)其他應當由國家測繪局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六條 提供使用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
(一)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1:1萬、1:5000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五)屬國家測繪局審批范圍,但是已經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六)其他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七條 市(地)、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基礎測繪成果的具體范圍和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的基礎測繪成果范圍、種類、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第九條 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一)及加蓋有關單位公章的證明函(樣式見附件二),屬于各級財政投資的項目,須提交項目批準文件。
證明函按如下規定出具:
1、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國家測繪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
2、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
3、屬于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司(局)級以上機構出具的證明函。其中,申請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由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或者辦公廳另行出具公函;
4、屬于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師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公函。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管理并對外提供該省級行政區域全部范圍的國家級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持省級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公函,向國家測繪局申請辦理委托管理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審批工作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不予受理的,必須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使用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使用申請后,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出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準文件,并同時抄送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不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使用人持批準文件到指定的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單位領取。
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文件的內容,及時向被許可使用人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其中,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需與被許可使用人簽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許可協議(樣式見附件三)。
第十六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基礎測繪成果:
(一)被許可使用人必須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二)被許可使用人所領取的基礎測繪成果僅限于在本單位的范圍內,按其申請并經批準的使用目的使用。本單位以被許可使用人在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或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為限,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
(三)被許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開發,項目完成后,負有督促其銷毀相應測繪成果的義務。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依法經國家測繪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四)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基礎測繪成果版權的所有者;
(五)被許可使用人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原受理審批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使用申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對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審批、提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