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家測繪局網站 發布日期:2017-04-13 瀏覽次數: 字號:[ 大 中 小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保證測繪計量檢定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計量檢定人員,是指受聘于測繪計量檢定機構,從事非強制性測繪計量檢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須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證,取得《計量檢定員證》,方可從事測繪計量檢定工作。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條件的,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考核認證。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證書統一使用《計量檢定員證》,加蓋組織考核認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印章。《計量檢定員證》由國家測繪局統一提供。
第四條 申請考核認證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經其所在單位推薦,按照國家測繪局確定的報名時間及有關要求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測繪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
(三)了解計量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熟練掌握所從事測繪計量檢定項目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五)受聘于測繪計量檢定機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見附件)一式2份;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
(三)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四)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
(五)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不予受理的,必須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八條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和有關事項由國家測繪局在舉行考試六十日前公布。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國家測繪局負責組織考試試題的命題和提供工作。
第九條 申請人初次申請考核認證計量檢定員資格的,應當 通過以下科目的考試:
(一)測繪、計量基礎知識;
(二)申請檢定項目、測繪器具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相應的測繪計量技術規范(規程)或者技術標準。
申請增加測繪計量檢定項目的,應當通過以下科目的考試:
(一)申請增加的檢定項目、測繪器具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二)相應的測繪計量技術規范(規程)或者技術標準。
第十條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的合格分數線由國家測繪局確定。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結果,由組織考試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對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組織考核認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考試成績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予頒證或者不予頒證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經審核合格準予頒證的,組織考核認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頒證決定后的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計量檢定員證》及相關文件。經審核作出不予頒證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準予頒證的測繪計量檢定人員,其名單及證書編號、檢定項目、有效期限等在作出頒證決定后的十日內,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組織考核認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進行登記造冊。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名單及證書編號、檢定項目、有效期限等,應當向國家測繪局備案。
第十四條 《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測繪計量檢定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原頒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逾期未經復審的,其《計量檢定員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原頒證機關根據復審申請,在《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延續或者重新考試的決定。需要重新考試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考試;不需要考試的,在《計量檢定員證》上注明延續期限并加蓋核準章后,在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計量檢定員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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