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日期:2015-12-16 瀏覽次數: 字號:[ 大 中 小 ]
國務院今天公布《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由國務院1995年發布。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20年來,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比如,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地圖錯繪、漏繪以及在互聯網地圖上標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大量存在,亟須加強安全監管。
《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并且,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
根據《條例》,審核地圖的有權機關包括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地圖審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泄露國家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地圖禁止顯示的內容包括: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在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安全、保密方面,《條例》規定,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并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如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維)
• 法制日報:錯印問題地圖涉嫌違法 ...
18-02-01 |
• 法制日報: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成啟用 測...
17-05-31 |
• 法制日報:測繪法治建設時間表路線圖確定 《測繪法》...
16-01-07 |
• 法制日報:首個地理信息產業規劃印發...
14-07-25 |
• 法制日報:我國加強涉密地理信息監管非法獲取處理地理...
14-02-08 |
• 法制日報:國土部副部長徐德明公布微博征集民意 面向...
13-09-09 |
• 法制日報: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已向亞太正式提供服務...
13-03-28 |
• 法制日報:13部門將全面清查問題地圖...
13-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