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單位,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60號)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對1997年制定的《河南省地圖審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河南省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地圖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工作,保證公開出版的地圖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測繪局負責本省地圖審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送審的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及其它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 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史志、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出版或展示前,應當按下列規定送審:
(一)繪有國界線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地圖以及歷史地圖、世界地圖、時事宣傳地圖,報國家測繪局審核;
(二)本省內公開出版的地圖,報省測繪局審核;
(三)出版物、影視中使用的地圖(含示意性地圖),報省測繪局審核;展會、戶外展示、省轄市報刊、平面廣告中使用的地圖(含示意性地圖),報省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四)本省專題地圖的專業內容,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條 本省中、小學教學地圖、地圖冊,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局組織審定。
第六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由編制單位送審;展示或在圖書、史志、報刊、電視、廣告中使用的地圖,由展示或使用單位送審。
第七條 已通過審核批準、未對地圖內容進行任何更改且地圖審核內容和標準未發生變化、需要再次核發審圖號的地圖,可不送審,但應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并在地圖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省測繪局備案。
第八條 送審單位送審地圖時,應當向省測繪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送審單位的地圖審核申請書,說明新編地圖的名稱、比例尺、用途、印刷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宜;
(二)試制樣圖(彩色地圖報彩色打樣圖,單色地圖報原稿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送審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盤、光盤外,還須報送與軟盤、光盤內容所表現的地理要素相同的紙質地圖;
(四)新編地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
(五)測繪任務備案書。
第九條 省測繪局收到送審的試制樣圖和有關材料,于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經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受理。對送審材料不齊全的,退回送審單位補辦齊全后重新報送。
第十條 省測繪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展示。
對送審地圖集(冊)或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省測繪局將分批受理;或一次受理,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十一條 省測繪局授權“河南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為本省地圖技術檢定機構,承擔地圖內容審核的有關技術檢定工作,檢定的依據是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標準樣圖。
第十二條 省測繪局決定受理后,將試制樣圖送“河南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檢定。省測繪局根據檢定結果,最后作出地圖審核決定,并通知送審單位。
第十三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或展示的地圖,由省測繪局編發相應的審圖號。省測繪局審圖號為:豫S(××××年)×××號。
第十四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送審單位必須在出版物的適當位置載明審圖號。地圖集(冊)的審圖號應當印在封底適當位置上,單張地圖的審圖號應當印在圖幅右下角適當位置上。
第十五條 出版物、影視中使用的地圖(含示意性地圖)的送審、受理、審批實行簡易程序。送審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到省測繪局送審地圖樣圖,省測繪局實行即送即審。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在發行前,送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樣本一式兩份報省測繪局備案。
第十七條 河南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定送審地圖,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地圖送審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文件或材料,且地圖已經出版的;經省測繪局審核同意出版或展示的地圖送審單位未根據審核意見對送審的地圖進行修改、補充就出版或展示的,由省測繪局及省轄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地圖審核部門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豫測(1997)5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