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單位,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部門):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反饋河南省測繪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和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及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
第三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測繪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的激勵措施,并及時協調解決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匯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六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
第七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依照下列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一)測繪范圍跨省或者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二)測繪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向省轄市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三)測繪范圍在當地縣(市、區)域內的測繪項目向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
省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
第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并應按年度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測繪成果保管與保密
第十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由測繪主管部門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保管。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歸檔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并制定具體的保管、領取和借用措施;收發、傳遞或者派出人員外出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對經批準復制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按原件密級保管;在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銷、終止時,應當按規定銷毀或者移交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
第十二條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資料。復制、轉讓或者轉借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對測繪成果進行密級確定,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條 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相應的密級和范圍進行保密管理。
利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成果或者產品,未經省測繪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密級不得低于所用測繪成果的密級。
第十五條 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測繪成果保密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批準手續后,實施銷毀:
(一)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報其主管部門批準;
(二)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有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無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履行登記、造冊和監銷手續。
第十六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保管和保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
第四章 測繪成果提供與利用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它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利用測繪成果。
除上述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本省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利用省外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第十九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測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和用于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他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省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測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省轄市和縣(市、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四)省測繪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轄市或者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他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二十條 申請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使用證明函;
(二)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審批表;
(三)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利用基礎測繪成果項目的政府批文、立項文件,或者合同、協議、委托和中標書等;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人提交的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申請表和其他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能夠當場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決定不批準利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向境外提供本省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人在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前應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經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及時向被許可利用人提供,并在提供的測繪成果資料的包裝或者介質的顯著位置標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利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與批準其利用測繪成果的測繪主管部門簽訂保密責任書,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準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利用測繪成果;
(三)不得擅自復制測繪成果或者將測繪成果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利用;
(四)因機構改革和企業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測繪成果的主體資格發生變更的,及時向批準其利用測繪成果的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五)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擔測繪成果的利用或者再開發任務的,在委托任務完成后必須及時回收或者銷毀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
第二十五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本級測繪主管部門提供用于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電力、水系、土地覆蓋等信息,協助測繪主管部門做好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維護及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資料的現勢性。
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數據交換機制,對地理信息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交換,并提供公共服務。
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統一數據格式。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并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及資料,及時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相關數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應當與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建立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相銜接。
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公布制度。
除法規、規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八條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界線長度、位置和行政區域面積;
(二)本省版圖的重要特征點、地勢和地貌分區位置;
(三)本省的主要河流長度,湖泊(洼淀)的面積、深度;
(四)本省重要山峰的高程和位置;
(五)本省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九條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經省測繪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