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關于印發行政服務規則》(試行)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7日
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規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進一步規范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為,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行政許可法》、《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行政服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涉及本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事項和具有審批性質的行政服務的受理、審查、監督等行為,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實施行政審批服務,應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全面落實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實行信息公開、限期辦結、監督問責等辦事制度,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本局在法定期限內無特殊原因未做出審批決定的,視為同意。
(二)創新管理方式。切實轉變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大力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壓縮辦結時限,不斷增強服務能力。
(三)履行優質服務。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堅持依法行政與便民服務相統一,權力制約與高效服務相統一,加強監管與廉潔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優化一站式服務、綠色通道服務等便民措施,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條 行政服務事項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凡未列入《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目錄》(以下簡稱《行政服務目錄》)和國務院、省政府已經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任何處室不得作為或變相作為行政審批事項實施。
《行政服務目錄》應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務院、省政府的相關規定適時修改,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行政服務事項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予以公開。
第六條 行政服務事項應全部納入電子政務審批監察系統,實行網上辦理和跟蹤督辦。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相關行政服務事項的設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應在《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事項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中逐一說明,并連同相關審批事項的申請書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在本局門戶網站、行政服務中心予以公布。申請前,申請人需要獲知其他政務信息,按局有關信息公開辦法辦理。
《辦事指南》的修改,經本局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申請人現場申請之外,申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除依法需要查驗原件的申請事項之外,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服務事項,應提供真實情況,并依法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本局公布的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人可在本局門戶網站下載。上級機關有統一格式的按統一格式執行,無統一格式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二)申請事項的名稱;
(三)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及申請人的承諾;
(四)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目錄以及對提供材料真實性的保證;
(五)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六)申請人簽章及申請日期。
第二節 受 理
第十一條 凡屬本局法定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信息公開申請及其它具有審批性質的行政服務事項,由局行政服務中心開設窗口統一受理,并負責督辦、接受咨詢和查詢等工作。
暫未開通局電子政務審批監察系統的,繼續按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應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十二條 行政服務中心接到申請材料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照本局《行政服務目錄》,對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內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但未列入行政審批事項的,原有行政審批事項已經取消或下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二)對照《辦事指南》,對依法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依照報件所需材料目錄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受理,不得拒收。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當場不能更正的,不予受理。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相關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補正要求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接收申請材料時,應出具《申請材料接收單》;告知補正時,應出具《補正通知書》;受理申請材料時,應出具《受理通知書》;告知修改材料時,應出具《修改材料告知書》;接收修改材料時,應出具《修改材料接收單》;不予受理申請材料時,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向申請人出具以上書面憑證時,應加蓋“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專用章”。以上書面憑證均一式兩聯,一聯交申請人,一聯留存。其中《受理通知書》,一聯交申請人,作為換領辦理結果的憑證;一聯作為收件憑證隨申請材料在局內部運行。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的電子申請文檔,或依據紙質申請材料形成的電子申請文檔,行政服務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局電子政務審批系統傳主辦處室。對需要存檔或上報的紙質申請材料,由主辦處室明確專人及時到行政服務中心領取,并履行交接手續。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一節 依法審查
第十四條 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申請材料之后,相關處室應針對申請材料內容依法提出審查意見,但不得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再次提出補正要求。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的,主辦處室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在審查過程中,除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發生變動、并經本局修改《辦事指南》外,相關處室和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有關標準,不得擅自要求增加或減少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在審查過程中,認為申請材料雖然符合法定條件但涉及內容的完整性或相關數據的一致性存在問題的,應當予以同意并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見,在距本局規定辦結期限7個工作日之前提交給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以《修改材料告知書》形式,通知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修正相關材料(該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主辦處室認為確需申請人修正但在辦結時限內難于按期修正,或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不修正的,由主辦處室提出退件意見,并將經分管局領導簽批的《退件通知書》移交給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申請人在期限內報送修正材料,主辦處室審查后認為仍不符合修正要求的,應按退件程序辦理,不得再次要求申請人修正。
在審查過程中,認為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真實性存在問題的,應當不予同意并依法依規說明理由,不得要求申請人修正申報材料中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數據或內容。
第二節 限期辦結
第十七條 本局所有行政服務事項,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決定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在法定時限內,能夠壓縮時限的,按本局公開承諾的時限辦結,并同時公布本局辦結時限和法定辦結時限;暫不能夠壓縮時限的,本局辦結時限按照法定辦結時限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事項的辦結時限,由局電子政務審批監察系統從行政服務中心受理之日起開始計時,至分管局領導簽批之日止。
第十九條 行政服務事項一經受理,應分別在以下時限內予以辦結:
(一)測繪資質認定。乙、丙、丁級的認定,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甲級測繪資質初審認定,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測繪資質單位增加業務范圍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信息變更的,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涉密的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屬于省內測繪成果資料提供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使用外省測繪成果資料(以下簡稱轉函)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地圖內容審核和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在18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政務公開等行政服務事項,依照第十七條的規定,在相關《辦事指南》中分別明確本局辦結時限和法定辦結時限。
第二十條 在行政服務事項的辦結總時限中,各相關環節辦理時限為:
(一)行政服務中心傳遞電子申請文檔的時限為1個工作日;
(二)其余時間由主辦處室用于審查、擬訂辦理意見、呈報分管局領導簽批、辦理分管局領導的簽批意見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 受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由主辦處室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5個工作日之前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由主辦處室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2個工作日之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本局《延長辦結時限告知書》形式,提交給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1個工作日之前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在辦理過程中依法需要進行鑒定和專家評審的,經主辦處室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5個工作日之前報分管局領導批準,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主辦處室應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2個工作日之前,將增加的審批程序和所需時間,以本局《審批事項特定程序告知書》形式,提交給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在法定辦結時限屆滿1個工作日之前通知申請人。
第三節 限期送達
第二十三條 凡屬本局作出決定的申請事項,自局領導簽批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本局審批結果送達申請人。其中,主辦處室應在8個工作日內將本局相關審批文件(包括準予決定、不準予決定及預審意見、撤件意見等公文)或頒發證照移交行政服務中心;屬于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的,由主辦處室在2個工作日內將接到的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批復文件移交行政服務中心。
行政服務中心接到主辦處室轉來的審批結果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并履行相關領取手續。當場送達的,由申請人填寫送達回執;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應附送達回執。
第二十四條 凡屬本局作出準予決定的,由主辦處室在5個工作日內在本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方便公眾查閱。其中,測繪資質認定和涉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提供審批許可事項經分管局領導簽批后,通過局測繪資質管理系統、測繪成果提供審批分發系統向社會公告。
凡屬本局做出不準予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行政服務事項的卷宗整理和移交歸檔工作,按照本局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節 撤銷與注銷
第二十六條 對本局做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本局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申請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申請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申請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做出準予申請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應依法撤銷。
第二十八條 依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九條 依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由行政審批事項的批準機關依法給予賠償。
依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審批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條 本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其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未批準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審批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 警告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向本局申請行政許可的,本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書面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局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局實行申請人不良信用情況備案制度。將違法違規申請、獲取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事項者受到本局依法查處情況,及時記入檔案。對列入本局行政審批事項不良信用檔案的單位或個人,采取一定時間內的限制申請或重點監察等措施,并通過本局門戶網站實行信息共享,供相關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批后監管
第三十四條 本局依法加強對省轄市(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主辦處室和具有監督責任的處室,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批后監督制度,切實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為,認真履行監督責任,督促被監督人履行法定義務。但不得以批后監管的名義變相增加行政審批事項。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以批后監管名義進行年檢和實地檢查。需要被監督人提供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的,應允許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允許公眾查詢。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信、來訪、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對違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事項的行為向本局進行舉報。
第三十七條 對舉報違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事項的,由局紀檢監察室及時會同相關處室依法核實、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實施行政審批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 內部監督
第一節 督 辦
第四十條 完善局電子政務審批系統審批效能監察功能。對主辦處室及市局等不同的辦理環節,分別依照相應的辦理時限進行督辦,并由系統自動進行監督記錄和匯總統計結果。對已超期未辦結的,自動生成《督辦通知書》,從網上送達所在部門。對即將超期的,系統亮黃燈予以提示;對已超期的,系統亮紅燈予以警示。
監督范圍包括所有進入局電子政務審批系統和未進入電子政務審批系統的本局行政服務事項。
第四十一條 每月初,行政服務中心根據局受理登記和電子政務審批系統自動生成的統計結果,對上一個月報件辦理情況進行整理,經行政服務中心報分管局領導簽發后予以通報。
通報內容主要包括:已辦結的件數,超期辦結的件數,已超期未辦結的件數,超時的工作部門及超時的件數。根據通報,相關辦理處室及市應將每月超期件情況,分別向省局紀檢監察室、局行政服務中心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節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本局對行政審批承辦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導致作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審批,使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實施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局機關及市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審批職責中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服務申請不予受理、不予審批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局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二)不按照本局規定及時依法提供應當公示的申請材料目錄的;
(三)在受理、審查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或未按照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修改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理由的;
(五)擅自設定行政審批類項目或擅自實施行政審批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的;
(七)擅自收費和不按照法定標準收費的;
(八)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審批的;
(九)實施或監督檢查行政審批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十一)丟失本局受理的申請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應當追究過錯行為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區分認定:
(一)由于經辦人失職、瀆職,致使審核人作出錯誤決定的,經辦人為過錯責任人;
(二)由于審核人失職、瀆職,致使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審核人為過錯責任人;
(三)對經辦人發生的過錯,審核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經辦人與審核人為共同過錯責任人;
(四)對經集體討論作出錯誤行政審批行為的,沒有在職權范圍內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相關參與人,為共同過錯責任人。
第四十五條 過錯責任追究由局紀檢監察室會同人事教育處實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崗位;
(四)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行政審批過錯導致本局承擔行政賠償的,可以依法向過錯人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八條 被追究過錯責任的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提出申訴。
第四十九條 行政服務中心、主辦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按期辦結報件的第一責任人。年度總按時辦結率及已超期未辦結率作為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當年工作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委 托
第五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局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服務事項,應當正式行文,明確受委托行政機關、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受理地址、聯系方式、對委托行政機關的具體要求、監督措施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局有關委托文件應當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委托文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附件: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目錄
附件
河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目錄
一、行政許可
(一)測繪資質認定,其內容包括:
1、測繪資質認定;
2、甲級測繪資質初審認定;
3、測繪資質單位增加業務范圍;
4、測繪資質單位的信息變更。
(二)涉密的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其內容包括:
1、省內涉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
2、申請使用外省涉密的測繪成果審核(簡稱轉函)。
(三)地圖內容審核和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
(四)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五)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
二、非行政許可
(一)測繪任務備案。
(二)測繪工作證申請登記。
(三)測繪成果匯交。
(四)測繪技術職稱評定。
(五)測繪優質工程獎評定。
(六)測繪科技進步獎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