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采用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承辦測繪資質材料的受理工作。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與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行管處)負責承辦測繪資質材料的審查管理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省甲級和省直測繪資質的受理工作。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材料的受理上報工作,對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務中心。
第三條 行政服務中心承辦人員收到測繪資質申請后,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行政服務中心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填寫《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單位。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行政服務中心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項目內容,并由承辦人員填寫《修改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單位。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相關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條 審查
1.行政服務中心將符合要求的測繪資質申請材料傳給行管處,行管處承辦人員應當于9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傳行管處負責人。
2.行管處負責人收到承辦人員提交的初審意見后,4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傳分管局領導。
3.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行管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見提交給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以《修改材料告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修正相關材料,
4.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并且確實難以更正的,行管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將經分管局領導簽批的《退件通知書》,送達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第五條 審批
1.分管局長應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簽批。5件以上的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2.分管局長認為材料不滿足資質審批條件的,可退回重新申報。
第六條 公示
經分管局長批準后,行管處在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第七條 決定
1.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單位,分管局領導3個工作日內在《測繪資質審查表》上簽署意見。
2.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單位,行管處應當認真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經核實無問題的單位,上報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經核實存在問題的單位,行管處視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對于舉報的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行管處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乙、丙、丁級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業務范圍,經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傳行管處,行管處承辦人員于4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建議,傳行管處負責人。
行管處負責人收到承辦人員提交的審查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傳分管局領導。
分管局領導于2個工作日內在《測繪單位業務范圍變更審批表》上簽批意見。
行管處承辦人員收到分管局領導簽批意見,1個工作日內換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條 乙、丙、丁級測繪單位申請名稱、地址或者法人代表變更的,經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傳行管處,行管處承辦人員于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傳行管處負責人。
行管處負責人收到行管處承辦人員提交的審查建議后,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在《測繪單位名稱變更審批表》或者《測繪單位地址、法人代表變更審批表》上簽批意見。
行管處承辦人員接收簽批意見,1個工作日換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發證
行管處在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后,新申請的《測繪資質證書》以及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法人等《測繪資質證書》均移交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 為申請單位換發《測繪資質證書》之前,行管處承辦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行管處。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并建立責任追究制。
測繪資質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