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測(2013)78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加強對地圖審核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對2010年《河南省地圖審核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河南省地圖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31日
河南省地圖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工作,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公開出版、引進、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在生產加工的產品上附加的地圖圖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圖的審核,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審核工作。
(一)省級行政區域地圖;
(二)省歷史地圖;
(三)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四)世界性、全國性和省行政區域示意地圖;
(五)省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下,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在地圖出版、印刷、生產、加工、展示或者登載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填寫地圖審核申請表,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相關材料:
(一)編制公開版地圖(不含示意地圖)的,提交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準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二)涉及中小學課程教材配套的教學地圖,提交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小學課程教材編寫核準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涉及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四)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保密部門審查的證明文件;
(五)互聯網地圖按照《關于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圖發〔2009〕6號)要求提交材料;
(六)出版物插附的單幅地圖占全書頁數(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試制樣本;
(七)已通過審核批準、未對地圖內容進行任何更改且地圖審核內容和標準未發生變化、需再次核發審圖號的地圖,需提交樣圖和書面說明材料;
(八)提交編制地圖所用底圖與資料的說明。著作權不屬于申請人的,需提交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送審地圖時,應提交完整的試制樣圖(樣品、光盤等)包括版權頁和書名頁一式兩份,電子版地圖除提交數據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地圖審核內容相關的紙質樣圖。
第六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并送達申請人:
(一)決定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核范圍的,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補正;
(三)決定不受理:不屬于審核范圍的。
第七條 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在使用地圖上注明地圖制作單位名稱和審圖號。
第三章 內容審查
第八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的審核包括:
(一)保密審查;
(二)省、省轄市、縣級行政區界線;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稱等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地圖內容。
第九條 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應當持有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圖審查上崗證書。
第四章 審批與備案
第十條 地圖審核自受理之日起十八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出批準意見的,編發審圖號,發出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
不予批準的,說明原因,發出地圖審核不予批準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電視、報刊及其他媒體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原則上實行即送即審。
第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發的審圖號為:豫S(××××年)××號〔如:豫S(2014) 001號〕。
第十二條 地圖審核申請被批準后,申請人應當:
(一)按照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和試制樣圖上的批注意見對地圖進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載、以及生產的地圖產品上載明審圖號;屬互聯網地圖的,應當在其網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
(三)在出版發行、銷售前向地圖審核部門報送樣圖(樣品、光盤等)一式兩份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的原始圖件保管期為五年,備案樣圖保管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告獲得批準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地圖審核不予批準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地圖上載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核發的審圖號的;
(二)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樣圖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送審地圖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的;
(二)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的。
第二十條 地圖審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圖審核機構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在地圖審核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未經申請人同意,擅自將送審的地圖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豫測(2010)8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