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河北省地理信息局 發布日期:2013-11-20 瀏覽次數: 字號:[ 大 中 小 ]
11月19日,河北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審查通過《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為24條。一是規定了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范圍。《辦法》指出,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資獲取的地理信息,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交換共享;使用其他資金為主投資獲取的地理信息,鼓勵參與交換共享。《辦法》明確目前參與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政府有關部門為30個,并在附件中將有關部門需要進行交換共享的信息類別及具體內容作了詳細列舉,同時授權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的具體提交辦法。二是明確了地理信息交換平臺的建設。《辦法》規定,各級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要依托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和信息交換共享平臺,建設、管理本級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相關應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納入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三是規定了無償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的范圍。《辦法》強調,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用于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及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應當無償提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無償使用地理信息;參與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有關機關和單位需要使用相關地理信息的,應當無償提供。 此外,《辦法》規定,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地理信息保障機制,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按要求及時采集、整合、報送相關地理信息數據,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地理信息資源是國家推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廣泛應用于社會管理、城市規劃、經濟建設和應急保障等領域,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作為加強和規范地理信息工作的一部政府規章,《辦法》的出臺,將依法全面規范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使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進一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進一步提高地理信息的服務保障能力。(王軍國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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